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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关系患者生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一次售假十年受罚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5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4.05
     本报北京讯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者制定的处罚规定。

    此次修订的管理法特别将假药和按照假药论处的行为,分别增加为8种和7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假药论处:国家药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配制,或按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应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蓝 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