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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45593
河北出台<医疗机构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10日

     河北省卫生、经贸、物价、药监等部门日前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这个实施办法规定,凡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临时急需、品种单一等不适宜招标采购的药品除外。药品招标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从优选择,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限制。评标由招标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受聘的相关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严格控制购入药品的质量,以质量价格比最优药品中标。对经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SP认证的药品经销企业提供的药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办法规定,招标采购经办机构不得向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有营私舞弊、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企业采购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派营销人员到医疗机构直接向医生和药品调剂人员推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低价倾销药品。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坚持让利与患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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