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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律、面对医学专家——法医尸检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及应用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9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8.09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各种因素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原因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所产生的纠葛。从法学观点认为,医疗纠纷的本质是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侵权事实。

    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赔偿存在着误区。目前医院和医务人员认为如果有不良后果,也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种认识与《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不一致,《民法通则》认为有侵权事实并造成损害后果,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不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必要前提。另外,《处理办法》只是医疗事故处理的一个行政法规、处理依据,其适用的范围与《民法通则》相比,要小的多、局限的多。有些情况在《处理办法》中适用,但与《民法通则》相悖。因而一旦确认诊疗护理过程中医院和医务人员有过错,病人往往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在《处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尸检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明确死亡原因,尸检的人员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病理技术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请法医参加。就目前现状看,一般的医院病理技术人员工作范围多局限于临床活检。尸检做的很少,并且家属多不同意相应的医院病理科介入医疗纠纷,害怕不公正,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有法医的介入。法医参加医疗纠纷的尸检,不仅能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证据,也能为中毒、过敏等化验提供必要的检材,协助毒物、药物的检验,因而法医应积极参加医疗纠纷尸检过程。

    法医尸检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应视委托目的而言: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委托,其目的主要是鉴定死因,因而法医尸检结论只说明患者由于什么原因而死亡,至于是否为医疗事故,应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根据案情及尸检材料做出结论。

    尸检由政法部门委托。委托目的不仅是死因鉴定,还包括是否为医疗事故。此时法医尸检结论不仅是死亡原因,而且要回答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这些过错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等。显而易见,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需要调查了解病情、诊疗过程、诊疗护理常规等,有些复杂的疾病、复杂的治疗过程,又不是一般的法医能够完全了解的,因而法医解剖的结论有必要时,一定要请有关的专家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使结论更切合实际。

    综上所述,法医参与医疗纠纷尸体检验过程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因为法医尸检不仅面对法律,而且同时面对医学专家。,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