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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亟待立法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23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8.23
     纠纷调解

    亟待立法

    日趋攀升的医疗纠纷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加重了医护人员的心理压力,同时也给病人及家属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但是更让病人伤心的是,他们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往往被卷进尴尬而痛苦的漩涡之中。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法规存在着很大局限性,解决纠纷的渠道不畅,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与制约机制。

    济南市卫生局领导介绍,现在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它规定:在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时,患者一方要求医疗单位查处,有争议时,提请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技术鉴定;再有争议时,提请医院所在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仍有争议时,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并且规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虽然规定,“也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前提必须是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依据。这就给患者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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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门认为,由于医疗工作技术的特殊性,医疗事故从发生到处理全过程,基本上局限在医疗卫生部门内部,这实属正常现象,并非“医者自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宗旨是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

    医院领导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医院是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按照国家规定,一级医疗事故一次性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4000元,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还要追加精神损失费、劳动误工费等,少则十余万,多则数十万,有时甚至可以将一所中小医院完全压垮。况且,这些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实纯属医疗意外或正常的医疗反应,但因患者不懂医,也纷纷投诉,医院只得奉陪,无端的浪费了精力和钱财,给医护人员带来工作上的压力。

    消费者协会认为:1993年国家工商局法制司编著出版了消法释义,提到医疗属于人民群众“生活消费”范畴,因而医患纠纷适用“消法”调解。在目前尚未出台调解医患纠纷专项立法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应受“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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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患者身心的损害,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属于民事纠纷,但现行处理办法却不遵循民事纠纷解决的原则、方法,这样势必产生矛盾。这也正是医疗纠纷调解难度大、投诉多的原因之一。

    记者采访了济南众英律师事务所的季律师,他认为医疗纠纷官司最难打,原因之一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制陈旧而滞后。现在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它规定法院受理医疗事故的立案依据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但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组成都是医疗卫生系统的,有的甚至还是发生医疗事故医院里的人员,显然有失公平。

    二是医疗纠纷取证难。由于医疗业务专业性强,一般患者不懂用什么药、该怎样治疗,患者的地位是被动的。而且根据1987年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发生医疗事故和纠纷后,各种原始证据由医疗单位保管,患者家属及当事人很难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在实践中,医院方面常常会涂改、伪造、毁灭证据。

    有关人士认为,尽快改革现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已成为医疗工作中迫在眉睫的任务。,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