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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请理解医生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30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8.30
     某男,结婚后与妻子幸福生活了9年,并育有一健康活泼的儿子。9年后,该男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在我中心诊治。后来该男子单位分房子,其家人想方设法将他的门诊病历偷印了一份交给单位,以求照顾。因病历中记录了病人发病前后具有孤僻内向的性格特点,其妻发现后遂以病历为证据提出离婚。结果该男子不但没分上房子,妻子和孩子也离开了他。后来其家人到我中心吵闹,说我们没有替病人保护好“隐私”,要求索赔。

    由此可见,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中,就诊者的“隐私权”除了与综合医院相似的“躯体隐私权外”,还涉及到“病史隐私权”。众所周知,精神病患者遭人歧视,不但精神病人自己讳疾忌医,家属也以自己家里有这种病人为耻。目前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断,主要靠详细可靠的病史资料,其中必然涉及到病人的一些隐私,如性格特点、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甚至性功能等。作为诊断的依据,这些病史资料需要记录在病历中。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对精神病人的偏见,国家也尚未出台有关精神病人“隐私权”的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病人的治疗,也为了保护病人的“隐私”,我中心制定了严格的病历管理制度。除住院病历严加管理外,还由挂号室专门保管病人的门诊病历。中心规定:除执行公务的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治疗病人的医生护士外,其他人一律不能翻阅病人的病历。遇有病人需要照顾、办理病退、离婚、保险赔付等情形,见到索要证明单位的合法介绍信后,我中心只出具诊断证明,不涉及病史资料。

    我们这样做应该说完全考虑到了保护精神病人的隐私权。但现实中,医院也很无奈,医院这种用心良苦的做法常常得不到理解,甚至遭到许多人的误会与不满。有的病人说:“我自己的病历,为什么不给我?”有的家属说:“我是监护人,为什么不能复印病历?”有的单位对病人家属说:“没有病历,不给报销医药费,不给办理病退。”……所有这一些,除了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外,还与人们不了解精神科病人的特殊性有关。

    因此,我们借此机会恳切希望病人、家属和有关单位理解我中心的病历保护制度,同我们一起保护好精神病人的“隐私权”。(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王登勤 刘连启),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