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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寻求法律保护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6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9.06
     莫忘寻求

    法律保护

    □法律调研室研究员 夏珍

    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利的建立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我国迄今没有专门的相关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中。

    医患关系中的隐私权具有特殊性,相对较为复杂。医生在执业中保护患者隐私既是医疗行业的法定规范,又是医院的行业规则和医生的职业道德。医患关系中,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医生有了解、知患、一定范围内公布疾病等有关权利,但针对弱势群体的患者,医生权利不得滥用。而对于患者来说,相应容忍与协作,放弃某些隐私权利符合医患双方共同宗旨与自身的利益。

    在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情况下,现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多依据学理,相应对于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认定以社会一般人的观念为标准。医疗行为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为前提。在医生擅自带实习医生见习的例子中,如果主治医生事先征得患者同意,患者放弃隐私权,见习举动无可厚非。但未经患者同意之情形,尽管主治医生出发点是好的,但他没分清履行医务合同与实习生见习教育两个性质不同的关系,忽视患者的保护其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显然有悖社会公德,让社会一般人在当时处境中难以接受。我认为,这个例子中医生已构成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一般来说,在下列情形中,公开他人隐私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个人私事,例如现代政府为公众了解和监督官员行为而公布政府官员个人身体状况;一是为维护自身或他人权利需要而在必要范围内了解或公开他人隐私,例如非婚生子女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医生公布其结果,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患者在遇到隐私权受侵害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医疗关系性质上为一种契约关系,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患者有权选择让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