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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补偿?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13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9.13
     □杨洪魁

    某医院在一次诊疗过程中,因诊断不明,治疗抢救措施不当,造成一未成年病员缺氧性脑损伤,痴呆,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事故发生后,病员家人四处寻医,靠卖血、借债支付治疗等费用,病员父母为此4年不能上班,由此已经产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2万余元。而病员今后需继续治疗,一切需他人护理,病员将来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预计需要20万元左右,病员父母无法承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

    该医院则认为,医疗事故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关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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