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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12月1日实施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1月8日 《当代健康报》 2001.11.08
     本报济南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先没有明确界定的不少敏感问题,在这部新法中都做了明文规定。

    据了解,新《药品管理法》扩大了对假药、劣药的认定范围。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按假药论处的有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等六种。以前外国药品享受进口后不再检验的待遇,这次新药品法增加了进口药进入市场后还将面临药检部门的抽检的规定。新药品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且配制的制剂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对于普遍关注的医药购销环节中的“药品回扣”问题,新药品法首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