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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6日 《当代健康报》 2001.12.06
     收回扣将被重罚

    新《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假、劣药的处罚力度。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单位及个人除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外,还明确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价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生产、销售和配制假劣药品往往同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密切关系。而以前的《药品管理法》没有设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了以下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以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针对为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为虎作伥的行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旧法中没有规定,而市民又深恶痛绝的医药购销环节中的回扣问题,新法则施以“重典”,作了详细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