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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条例的适用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0月3日 《当代健康报》 2002.10.03
     条例解读:条例的适用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施行一个多月了。这部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从实施情况和读者来电看,在适用这部行政法规时仍会面临一系列的难题: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是不是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能否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在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否一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是何种关系?

    条例作为一个很特殊的文件,它具有技术性,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又具有程序性,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鉴定主体作出规定;还对医疗侵权的赔偿数额及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此外,条例对医疗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处理医疗事故行政纠纷,直接适用该条例中的行政规范时没有问题,但如果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在法律的适用上就会遇到一些难题。例如,条例分别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和项目。有人指出,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项目不尽一致,当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以何种制度作为自己提出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把条例看作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在医疗诉讼中当然应该优先适用条例,但条例仅仅表现为行政法规的形式,与《民法通则》相比存在着效力等级的差异,所以,司法实践中并不能直接援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援引条例提出赔偿的数额,而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提出抗辩,法院将如何适用法律规范?其实,这样的问题并非仅仅出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也有类似的问题,这种由于法律规范内部的不协调所引起的民事诉讼难题在刚刚颁布的条例中也明显地反映了出来。

    所以,认清条例的法律地位,注意在不同性质案件中条例的效力是这个法规适用的关键。我个人认为,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中的规范不应该超越现行法律的规定,尽管法律本身有待改进。对于患者来说,在援引法律规范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应当谨慎地选择处理的方式,在申请行政调解时,完全可以依照条例规定提出赔偿的项目;但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谨慎地分清赔偿的项目和范围,否则可能因不当请求而被法院驳回诉讼。值得提醒广大读者注意的是,新华社在播发条例时,曾指出条例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问题是《民法通则》是否包含了《条例》的所有赔偿项目?尽管条例全面列举了医疗赔偿的项目,较《民法通则》具有“进步性”,但由于《民法通则》表现为法律,而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所以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上仍然会出现问题。 (郭 锐),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