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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48971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13日
     不宜用民族称谓划分药材

    玉溪市彝医药研究所王正坤同志日前给本报来信,提出“不宜用民族称谓划分药材”的观点。

    王正坤认为,药材作为调配处方、配制制剂、生产成药的原材料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无论中医应用、藏医应用、彝医应用或者傣医应用,都叫做药材,习惯上也统称为中药材,数千年来一直延续至今。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有人用少数民族称谓来划分药材,诸如把彝族地区产的药材或彝医习用药材叫做“彝药”,把傣族地区产的药材或傣医习用药材称为“傣药”等等,这种用民族称谓划分药材的做法很不科学,也不规范,长此以往,后患无穷,应当及时纠正。

    以下是他的5点依据:

    一、民族药与药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少数民族药,诸如藏药、蒙药、彝药、傣药、苗药这种叫法是存在的,但是,它指的是“在该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成的处方或研制的成药制剂”,是对成药而言。就像云南白药是彝药,而不能把哀牢山出产的三七叫做彝药一样,二者的概念不同。因为三七只是一种药材,所以不能叫做彝药。什么是药材呢?《辞海》上是这样解释的:“药材:中药原材料(包括植物、动物、矿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