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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42592
有关“非典”的法纪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12日 《中国医药报》2003.05.12
     抗击“非典”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参与,容不得任何人有半点的轻忽或放纵——

    当前,“非典”既是一个热门的健康话题、社会话题,也是一个十分现实的法律话题,人们十分关心在“非典”时期依法防治、依法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利。据专家查证,目前我国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有75个,地方性法规有174个。最近,我国政府又及时宣布将“非典”列入《传染病防治法》,作为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从而使“非典”的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极为现实的作用。但同时,一些单位或个人在“非典”时期不经意地甚至是故意地“闯红灯”,不顾国家的利益和民众的利益。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有必要将它揭露出来。

    1、妨害“非典”防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包括“非典”在内的35种法定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一般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和权利。与该法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非典”传染病的防治起到事实的妨害作用。

    拒绝隔离目前有一些“非典”及其疑似患者因担心日后遭到歧视或怕麻烦以及顾虑自身经济损失而拒绝隔离,甚至暴力阻碍;还有人不服从管理而强行进出传染病隔离区。《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关、卫生防疫机构发现“非典”疫情时,应当对“非典”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列》第19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碍红十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消极防范在这场全民防治“非典”的战斗中,有一些单位或个人认为事不关己,消极应对,甚至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此外,有些私营业主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其雇员中出现的“非典”或疑似病例;或擅自驱赶雇员离职;或准许、纵容其继续从事规定中禁止的传染病人从事的工作。

    根据《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凡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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