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
本报北京讯 记者张翼报道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5.*]c:, 百拇医药
据记者了解,近一时期,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疲ㄗ趾牛┬问剑湎嘣诖笾诖ッ浇榉⒉即Ψ揭┕愀娴南窒笱现亍Mㄖ赋觯?br>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是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包括曾用名)相同,企业字号与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相同时,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进行广告宣传;对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予以处罚。(张翼 )
据记者了解,近一时期,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疲ㄗ趾牛┬问剑湎嘣诖笾诖ッ浇榉⒉即Ψ揭┕愀娴南窒笱现亍Mㄖ赋觯?br>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是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包括曾用名)相同,企业字号与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相同时,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进行广告宣传;对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予以处罚。(张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