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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了“精神卫生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19日 《当代健康报》 2003.06.19
     我国首部有关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已正式实施。有专家相信,设有7章49条的《条例》将对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和大众心理健康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使上海市几十万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主要包括精神疾病的预防和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的治疗和看护、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财力支持与政策保障、已病愈的精神疾病患者之平等待遇等4方面内容。《条例》规定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健康咨询服务;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健康咨询门诊;对于已病愈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得以其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为由,拒绝其入学、应试、就业或给予其他不公正待遇。

    根据精神疾病的特点以及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的实际需要,《条例》提出了“医疗看护人制度”。这是对民法中监护人制度的一种补充,以避免在监护人之间对监护人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出现精神病人无人看护、不能及时治疗的情形。《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精神疾病的确诊程序,同时明确了患者及其医疗看护人在治疗方面享有疾病知情权、对诊断复核结果的鉴定申请权、住院期间的通讯和会客权利等。

    据介绍,自1800年英国颁布《精神错乱者法》以来,目前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各自的精神卫生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于2001年12月28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王 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