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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营精神药品划定框框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26日 《中国医药报》2003.06.26
     本报福建讯 福建省福州市药监局近日重新认定11家单位的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没有取得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单位资格的医药公司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1\%'7, 百拇医药

    此次经省药监局核定,福建省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福建省医药公司等11家为该市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单位,其中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除对连锁的二类精神药品定点零售单位配送二类精神药品外,不得对外经营二类精神药品。#1\%'7, 百拇医药

    二类精神药品属国家“严管药品”,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病人如确实需要服用此类药品,须凭医师签字且盖有公章的处方到核准经营零售药店购买,每次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要留存两年备查,处方上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未经核准的零售药店,私自进行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活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严查处。(吴月树;高晓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