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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批发部能共用一张经营许可证吗?
http://www.100md.com 2003年8月19日 《中国医药报》2003.08.19
     编辑同志:w{)y\2, 百拇医药

    我是医药系统一名职工。目前,我所在的单位正在进行GSP认证的准备阶段,有个问题请予解答。w{)y\2, 百拇医药

    在一个大院内原有一个批发部,2001年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增加了三个批发部,均为独立核算,有各自的名称和负责人,分别经营中药、西药、中成药医疗器械,开票处、营业室、库房均分开。请问这四个批发部能否合用一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果可以,库房面积如何计算?相应的软件如何准备?如果不能合用一张许可证,后来增加的三个批发部是否属于无证经营?w{)y\2, 百拇医药

    河北邢台市读者 邢宏伟w{)y\2, 百拇医药

    解答:对于上述问题,首先,应区分GSP认证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两个不同的概念。GSP认证是以法人企业为单位进行的,隶属于该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同法人企业“捆绑”在一起申报,而不作为需要进行GSP认证的单位来单独对待。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则以单个经营单位来进行,不分法人与非法人企业。w{)y\2, 百拇医药

    其次,前面提到的四个批发部,如有一个是法人企业,其他三个为非法人企业,可按GSP认证的定位一起申请认证;如果同为单独的法人企业,则应分别申请认证;如果只有一个批发部是法人企业,其他单独核算的三个批发部既没有法人企业又没有非法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则这三个批发部均不能申请认证,且构成无证经营的事实。w{)y\2, 百拇医药

    最后,如果新增的三个批发部为原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从GSP认证的角度来看,共用法人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合理合法的;但在申请GSP认证时,仓库的面积要求各自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即: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应为1500平方米,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应为1000平方米,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应为500平方米。认证软件资料的准备、企业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建立、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命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的制定等可以由法人企业统一下达;首营笠导笆子分值纳蠛恕⒅柿康蛋浮⒀さ蛋浮⒐┗醴胶拖鄯胶戏ㄗ手什牧系?br>收集等,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应按规定各自进行落实,互相不可取而代之。w{)y\2, 百拇医药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咨询师 徐荣周(徐荣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