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诉讼法》未予肯定性列举,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未予明确排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未对不服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设定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因此,无法从现行法律条文中找到确切答案。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暗含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的主旨,因此,除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行为,只要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能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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