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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工伤职工仍享保险待遇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27日 《当代健康报》 2003.11.27
     本报讯 (记者 邵显亭 实习生 翟强)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配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一并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破产企业工伤职工仍享待遇

    《试行办法》规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已参保的,1~4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对原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1~4级工伤职工,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筹集资金,交由经办机构单独列账,按参保有关规定支付待遇。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灵活纳入个体户

    《试行办法》认为,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注册或撤销比较随意,用工不够规范,管理难度比较大,如果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初期就把他们纳入进来,掌握不好容易引起劳动争议和行政复议。《试行办法》提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建立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和设区的市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的最终鉴定工作。因此《试行办法》提出,省和设区的市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工伤补助标准中等偏上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被鉴定为5-10级的,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试行办法》提出了山东省自己的工伤补助标准,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各伤残级别一次性补助的数额分别是:5级补助20个月平均工资,6级补助18个月平均工资,7级补助16个月平均工资,8级补助14个月平均工资,9级补助12个月平均工资,10级补助10个月平均工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