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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0765014
济南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4日
《当代健康报》
2003.12.04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
流产
也享受产假:
怀孕
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产假15~30天,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
婴儿
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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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html/DirDu/2003/12/04/76/54/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