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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8670
药品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有些啥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2004.01.20
     随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注:以下简称《办法》)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后,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但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新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先后下发《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以后,2003年12月23日又下发了《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注:以下简称《规定》)。本期《注册监管》专版特编发了这一补充规定的详细内容,以便及时回答行政相对人所关心的有关药品注册热点和难点问题。9xm, http://www.100md.com

    ——编者按9xm, http://www.100md.com

    关于药品商品名问题《规定》要求,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出。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9xm, http://www.100md.com

    ◆关于已有国家标家┢返淖⒉嵛侍?br> 《规定》指出,对于1998年1月1日后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其他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均按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管理。1998年1月1日前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及仅批准一次性进口的药品,按新药管理。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药品标准按照已有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标准进行了提高,或因生产工艺不同对已有国家标准进行了修改,申请人应该在申报注册时,提交药品标准草案,在批准其注册的同时,发布该药品的正式注册标准,该注册标准不得低于已有国家标准,其生产、检验按照该注册标准执行。同时按照化学药品3类和化学药品6类申请原料药和制剂的注册,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化学药品原料药,申请人应当持有与该药同类原料药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9xm, http://www.100md.com

    ◆关于原料药合法来源问题9xm, http://www.100md.com

    《规定》要求,单独申请药物制剂注册的,除提交《办法》列明的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外,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经公证的供货协议及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经公证的供货协议。申请制剂新药技术转让时,申请人除提交《办法》附件4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提交该制剂所用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使用正在申请注册的原料药申报药物制剂注册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提交该制剂所用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以及所用原料药批准注册相关材料,该制剂方能批准注册。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药来源;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当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申报。

    ◆关于加快审评问题kj4|k, 百拇医药

    《规定》要求,2002年12月1日前已受理的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属加快程序审评的品种,仍按照原加快程序的时限要求审评。但原按照“属国内首家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加快审评进度的品种,在申报生产时,将按照《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批。符合《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况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申请,按该类药品的审批时限进行审批。kj4|k, 百拇医药

    ◆关于减免临床研究问题kj4|k, 百拇医药

    《规定》要求,减免临床研究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研究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研究的,除《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研究的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临床。如完成临床研究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详细说明减免临床研究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同时申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的新药注册,制剂属完全相同申请人的,可以仅进行其中一个制剂的临床研究。其余制剂,只要符合该类申请免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可以免予进行临床研究。制剂属不同申请人的,则应当分别进行临床研究。改变国外已上市销售化学药品的剂型,凡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化学药品,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管理。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2个以上属于上述情况的制剂,其中一个制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3进行临床研究,其余的制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5进行临床研究。kj4|k, 百拇医药

    ◆关于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的问题《kj4|k, 百拇医药

    规定》要求,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企业,申请生产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办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即可生产该药品,但不能销售。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生产的药品方能销售;逾期未取得的,其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其生产的药品也应一并销毁。kj4|k, 百拇医药

    ◆关于试生产及Ⅳ期临床研究问题kj4|k, 百拇医药

    《规定》要求,按照《办法》批准注册的属原《新药审批办法》和《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规定的第一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及第一、二类中药,不再进行试生产,但仍应进行Ⅳ期临床研究。已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和《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批准进行试生产的一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及第一、二类中药,仍按照原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试生产转正手续,并在试生产转正时报送已进行的Ⅳ期临床研究资料。但其全部Ⅳ期临床研究应在申请再注册前完成,并于再注册时报送全部Ⅳ期临床研究资料。对于按照《办法》审批的需进行Ⅳ期临床研究的新药,其全部Ⅳ期临床研究资料也应当在再注册时报送。批准注册需进行Ⅳ期临床研究的新药首次再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再注册申请,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注册的审批工作。

    ◆关于新药技术转让问题'g, 百拇医药

    《规定》要求,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可以申请办理同品种新药技术转让;试行标准转正后,拟生产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注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同品种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不得进行新药技术转让;监测期过后,拟生产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注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但是在监测期内仅有独家获得生产注册的,可以进行新药技术转让。保护期蛘吖善谝压囊┢罚馍闷分值囊┢飞笠担梢园凑找延泄?br>家标准药品申请注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同品种新药技术转让。'g, 百拇医药

    ◆关于退审品种的复审问题'g, 百拇医药

    《规定》要求,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退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参照《办法》有关复审的规定,从收到退审规定之日起,10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凡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详细列出复审的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该类复审申请后,将在5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撤销原退审决定的,将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继续进行审批;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补充申请时限进行。'g, 百拇医药

    ◆关于生化药品归类的问题'g, 百拇医药

    《规定》要求,根据《办法》应将原按照化学药品管理的多组分生化药品改为生物制品管理。凡本规定发布前,已按照化学药品批准注册的多组分生化药品,仍按照化学药品管理。对上述品种改变剂型的新药申请、补充申请,亦按照化学药品管理,其申报的技术要求与化学药品相应类别的要求一致。已按照化学药品管理的多组分生化药品,申请注射剂型的,除按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提交有关资料外,尚需根据其生产工艺提供其他相关技术资料,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具体要求另行公布。上述品种已按照生物制品受理的,将按照化学药品审批。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无同品种按照化学药品批准注册的多组分生化药品,将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生物制品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5月12日印发的《关于生化药品注册管理相关事宜的规定》(食药监注函〔2003〕3号)同时废止。'g, 百拇医药

    ◆关于药品批准文号和新药证书编号格式问题'g, 百拇医药

    《规定》要求,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审批的药品,其药品批准文号或新药证书的编号实行统一格式: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同一申请人申请的药品获准注册时,相同化学成分、相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别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属于新药的品种,按照化学成分和剂型的不同,分别发给新药证书。变更药品生产场地、更改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等补充申请批准后,药品批准文号不变。'g, 百拇医药

    本报记者 张国民(张国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