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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8672
撤销不当处罚,作出新处罚合理合法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31日 《中国医药报》2004.01.31
     案情:2003年9月4日,甲市药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局在2003年5月15日作出的“甲药行罚字2003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货值金额达5万元药品的A医院,在没收了违法购进的尚未使用的剩余药品和违法所得后,并处罚款5000元。从案卷材料看,A医院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经研究,甲市药监局在同月11日撤销了“甲药行罚字2003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A医院发出“听证告知书”,拟在没收剩余药品和违法所得后,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在组织听证过程中,A医院认为甲市药监局的以上作法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h^uj, 百拇医药

    分析: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h^uj, 百拇医药

    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处罚,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h^uj, 百拇医药

    在本案中,A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明显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仅要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还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甲市药监局最初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没收了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但罚款5000元,仅是货值金额的0.1倍,远远低于法定的2至5倍的标准,明显不当。h^uj, 百拇医药

    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具体选择上,应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不能畸轻畸重。甲市药监局通过自我纠正的方式撤销原不当的行政处罚,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从根本上说是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不属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h^uj, 百拇医药

    (曾继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