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医药 > 中医药快讯 > 中国医药报 > 正文
编号:10638208
兽药违法销售人用药应如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21日 《中国医药报》2004.02.21
     案例:2003年12月2日,某市药监局发现某兽药店药柜上摆放有多个品种的人用药品,部分药品已拆零销售。经查实,兽药店所经营的人用药品达80种,总货值金额为1450元,药品包装上未加盖“兽用”印章,标签上也未标示“兽用”字样,当事人只有《兽药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也不能提供人用药品转作兽用的销售台账、人用药品转作兽用采购备案清单等有效凭证。-9[|4g{, 百拇医药

    分析:1.处罚主体:某兽药店违规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触犯了《药品管理法》,因此,对某兽药店实施处罚的主体应是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农牧行政管理机关。-9[|4g{, 百拇医药

    2.案件定性:某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是一种无证经营的行为。《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该兽药店经营“腹可按片、保济丸、鱼腥草注射液”等80种人用药品,在药品包装上未加盖“兽用”印章,故应以无证经营药品论处。-9[|4g{, 百拇医药

    3.法律适用:该兽药店的行为是无证经营药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兽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按照无证经营药品处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9[|4g{, 百拇医药

    4.具体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责令改正,没收尚未卖出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批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9[|4g{, 百拇医药

    文/吕旺生(吕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