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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利用居间调解方式 发挥药监行政处理职能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21日 《中国医药报》2004.02.21
     所谓药监行政处理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要求,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药案件中的涉案双方当事人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这种处理是行政调解,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帮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它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药监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5uj, http://www.100md.com

    在药监执法实践中,多数案件终了都会出现药品使用者到药监部门向致害单位或个人索赔的现象,而药监部门多以不属自身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致使许多消费者因冗繁的诉讼而失去了索赔机会。《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由此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虽没有明确要求药监部门履行行政处理职能,但药监部门应参照环保部门淖龇ǎ诼男械募喽焦芾碇霸鹜保擞眯姓碇澳埽?br>维护群众利益,这也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和“执法为民”精神的充分体现。5uj, http://www.100md.com

    当事人可以就哪些纠纷要求药监部门行政处理呢?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所指“违反本法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2.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工艺规程未获得批准,中药饮片未按照标准炮制;3.生产药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不符合药用要求;4.药品生产企业没有依法进行质量检验;5.药品生产企业违法接受委托生产药品;6.药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7.药品经营企业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8.药品经营企业未依法执行购销制度和保管制度;9.医疗机构未依法配制制剂,不遵守药剂管理的规定;10.违法研制、使用新药;11.违法购进药品;12.违反药品进口管理规定;13.未经批准销售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14.生产、销售假劣药品;15.违反药品包装管理规定;16.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17.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8.其他有关规定等。5uj, http://www.100md.com

    行政处理不是行政处罚决定,药监部门只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以第三人的身份进行居间调解,目的在于化解民事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必须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既不可过为,也不可不作为。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则不能主动进行调解处理;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则必须积极主动进行居间调解,绝不可置之不理。当事人不服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将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药监部门做为被告。另外,行政处理仅限于比较单纯的涉药纠纷,如果案情复杂,则应告知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追究致害方民事责任。行政处理终了可由药监部门制作《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时间、案情事实、调解依据和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5uj, http://www.100md.com

    应当说,药监部门现在已经具备了履行行政处理职能的条件和能力,这样做也可充分体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立法宗旨。所以笔者希望以后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时,明确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理职能,充分发挥药监部门的作用,维护群众的利益。5uj, http://www.100md.com

    陕西省咸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原县分局 张少辉(张少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