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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人能否怀孕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5日 《家庭医生报》 2004年第11期(总第944期 2004.03.15)
     据统计,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发生率约占孕妇的1%左右,其中以风湿性心脏病最为多见,约占80-90%。妊娠合并心脏病是孕产妇死亡的第二大原因,这是因为怀孕和分娩时体内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加重了心脏的负担之故。心脏病妇女能否怀孕,取决于心脏功能和疾病性质。心脏病变轻,能胜任日常体力活动或轻便劳动者,又无其他并发症,年龄不满35岁,在产科和心内科医师定期检查下可以怀孕。若心脏病变重,在轻微劳动后便气急、心悸,则不宜怀孕。否则,便容易发生心力衰竭。心脏功能不全者妊娠非但会累及母亲,也会殃及胎儿。孕妇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伴有明显青紫的,胎儿流产、早产或死胎的可能性则更大,不宜妊娠。先天性心脏病还有遗传倾向。父母一方有“先心”,婴儿“先心”的发生率是一般人群发病的6倍。此外,风湿性心脏病重度二尖瓣狭窄,严重心律失常,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以及过去曾有过心力衰竭病史者,均不宜怀孕。如果怀孕了,也应终止妊娠。

    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妇女如果怀孕了,应在孕三个月内人流。超过了三个月需做引产,就有一定危险性,要在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密切配合下进行。若出现心力衰竭,必须控制心衰后才能引产。心脏病妇女若在事先征得内科和产科医师同意后再怀孕,安全系数就大得多了。

    对于允许妊娠的心脏病患者,怀孕后要定期产前检查。在怀孕的头5个月内每2周检查一次,5个月后每周检查一次。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及心功能较差者,应在预产期前2周住院,以便仔细观察、检查,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 http://www.100md.com(冯桃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