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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40028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18日
     北京晚报报道,台湾“立法院”23日上午三读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对于证实无法治愈的末期病人,将可自主选择安乐死,免受病魔折磨的苦痛。“法案”也写明,若末期病人意愿无法表达,可由最近亲属出示同意书代替,但不得违背病人的意思。

    “法案”订明,末期病人要预立遗嘱,选择安宁缓和医疗;20岁以上具完全行为能力者,要预立遗嘱,也得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在其无法表达意愿时,由代理人签署。

    该“法例”又规定,“安宁缓和医疗”指为减轻或免除末期病人痛苦,施予缓解性、支持性之医疗照顾,或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末期病人”指罹患严重伤病,经医生诊断认为不可治愈,且有医学证据近期内病程进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心肺复苏术”指对临终或无生命征象之病人,施予气管内插管、体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注射、心脏电击、心脏人工调频、人工呼吸及其他救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