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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需注明职业病危害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6日 《当代健康报》 2004.05.06
     本报讯 职业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国家为此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很多劳动者由于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丧失了职业病保障。

    据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缪剑影介绍,劳动者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鉴定为职业病,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劳动者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要在工作中有意识地收集胸卡、工作卡等证明自己在这里工作的证据。此外,劳动者要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自觉遵守职业病有关制度,主动按要求使用有效的卫生防护用品。如果发现可能患有职业病,应及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劳动者还应主动收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作为职业病鉴定证据。专家指出,职业病易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其由职业病引起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 (沈汝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