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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具体化应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8日 《中国医药报》2004.05.08
     对法律、法规关于时限规定的具体化,是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正确具体化这些时限,使其既合乎行政法治的要求,又符合具体工作的实际需要呢?以某市药嗑衷诰咛寤∫┘嗑止赜诳炝?br>售药店受理和审批方面的规定为例,分析如此。e#rg, 百拇医药

    省药监局规定:对开办申请的审查结果,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开办者,逾期未书面通知视为同意组建。接到同意组建书面通知的申请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企业组建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三个月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开办申请。e#rg, 百拇医药

    市药监局规定: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提交局长办公室研究,其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分局或者申请开办者,申请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标准及GSP要求完成企业组建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两个月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开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开办申请。e#rg, 百拇医药

    在这两个规定中,有两组时限规定:一个是管理机关的审查时限,分别为15日和5日;另一个是申请企业的组建时限,分别为三个月和两个月。很明显,市药监局对省药监局规定时限基于工作的实际需要作了缩短,目的在于提高办事效率。但市药监局对时限的具体化是否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呢?笔者认为,前者符合要求而后者不符合。e#rg, 百拇医药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利于自身的要求,这样是对自身的行政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绝对不能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至少要保证已规定的权益,否则就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是正确具体化时限的两个原则。结合个案,在市药监局具体化省药监局的规定中,将审查时限15日缩短为5日,是不利于行政机关自身的,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可以缩短行政相对人的等待时间,不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是合法的;将申请企业的组建时限由三个月缩短到两个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行政相对人的实力是两个半月内完成组建,按照省药监局的规定可完成组建,但按照市药监局的规定是放弃了开办申请,这种具体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潜藏着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是不合法的。值得一提的是,市药监局也不能规定多于三个月,这样是超过了自己的权限,属于越权规定,也是不合法的。e#rg, 百拇医药

    《行政许可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地药监部门对已有的行政许可规定进行审查、清理,使其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也就显得更为迫切了。e#rg, 百拇医药

    陕西省商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镇安分局 郭永锋(郭永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