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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6908
慈溪市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监管现状和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8日 《中国医药报》2004.05.08
     由于隐形眼镜直接接触眼睛角膜,如果验配或使用不当,有可能对眼睛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鉴于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界定为Ⅲ类医疗器械。此外,《宁波市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也将它们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地方(包括慈溪市在内)对隐形眼镜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为规范隐形眼镜市场,保证人民群众使用隐形眼镜安全有效,去年底,慈溪市药监局对全市8家规模较大的眼镜店进行了摸底调查。

    ■现状

    这些眼镜店在经营场所、仓储条件等方面比较好,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不了解。这8家眼镜店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了解很少。店内也没有任命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欠缺。隐形眼镜验配前应由有经验的眼科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适合配戴,但只有2家眼镜店聘用了退休的眼科主治医师担任技术检查工作,有1家聘用了两名非眼科专业的医学中专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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