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责任行政』的行政体制
在“阜阳劣质奶事件”中,制假者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最大的责任并接受法律的惩罚,但行政机关在此事件中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使得劣质奶粉肆虐于市场是不争的事实,行政机关因此也负有不司推卸的责任。为何在我国全面建设法制社会,依法行政意识日益深人人心之际,在公共领域,行政机关却出现如此大面积的整体不尽心尽责的现象呢? 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和行政体系内部机构林立、政出多门和政令不畅有一定关系,但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缺乏足够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也就是说,目前的行政体制尚没有建立责任行政、为民行政的理念和相应的行政体制。“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
责任本有两类,一类是“积极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人或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与此相应的自觉意识,也就是说主动积极地做自己当做之事;一类是“消极责任”,即没有做到做好自己当为之事或是做了自己不当为之事而应该承受的责罚。这两类责任被法律规定后就上升为法律责任,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处理职权范围内各种社会事务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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