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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6082
莫以创建代替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24日 《中国医药报》2004.06.24
     笔者最近在基层调研时发现,当前一些地方的药监部门在大力推进诚信药店创建,建立医药行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创建工作的迅速广泛推开,明确规定,凡是积极参与创建或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则免去检查少去检查;对不愿意参与创建的单位,一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通过行政干预措施促进和扩大诚信药店的覆盖面。v.*x|0, 百拇医药

    诚然,通过开展诚信药店创建和评议活动,一方面可以促进基层药品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可推动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对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对创建单位免检或少检、对未参加单位则实行多检和严检的做法,存在以创建代替监管之嫌,颇值商榷。v.*x|0, 百拇医药

    首先,药监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药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应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而定,并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应以涉药单位的配合和支持程度来确定,更不应该把监管的力度和频次作为促使涉药单位开展某些活动的筹码和条件。其次,涉药单位创建达标与否不能作为评价其药品管理水平的惟一标准。任何一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变化和发展过程,管理状态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如果仅凭一次活动,一项创建,就给其贴上永久牌诚信标志,而放松监督管理,未免过于片面武断。最后,如此一厢情愿的创建活动未必能够取得预期效果。诚信是一个企业立足市场的重要支撑,应该是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如果将诚信建设活动形式化、达标化,强加于企业,究竟能获得什么样的实际效果,就不得而知了。v.*x|0, 百拇医药

    笔者认为,加强医药行业诚信建设是净化和规范一个地区药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药监部门应该本着“引导、扶持、促进”的原则,采取宣传、交流等途径增强涉药单位的信誉意识和自律意识,并结合本地实际,帮助其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诚信激励和制约体系,以实现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长效监管目的,而不能仅以开展创建达标活动代替日常监管,否则,很可能事与愿违。v.*x|0, 百拇医药

    □陈永军 陈晓静(陈永军;陈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