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经营药品行为
■案情介绍7vk, http://www.100md.com
案例1:2003年4月,某县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中药店药柜里有三瓶强的松片,药品储存仓库里还存放着20瓶。强的松是激素类药,中药店出售该药是超出经营范围的。据此,县药监局认为,该店超出经营范围,遂以无证经营药品为由,向该药店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vk, http://www.100md.com
该药店业主邵某(私人经营)提出陈述和申辩:他母亲患哮喘病,被查获的强的松片是他母亲治病用的,不对外出售,因此不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7vk, http://www.100md.com
执法人员听取申辩意见后,要求其提供病历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其母确实患有哮喘病,需要服用强的松片,但邵某不能提供病历和有关证据。于是,该县药监局对药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vk, http://www.100md.com
案例2:2003年5月,某县药监局对郑某在其住所开设的个体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睡房的床柜上摆着1盒可待因片。可待因片属于特殊管理药品,而非个体诊所药品使用范围。据郑某陈述,其妻患有剧烈干咳症,这一瓶可待因片是他从朋友赵某某处拿来给其妻使用的(赵某某患有相同病症),并非使用于就诊病人。其妻当日到娘家休养去了,不能当场作证。执法人员向赵某某调查,证实郑某所述情况属实。由于当场无法确认郑妻是否患有剧烈干咳症,于是执法人员对该药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天,郑某带其妻来到药监局,执法人员陪同去县人民医院诊断,诊断结果与郑某的陈述一致。7vk, http://www.100md.com
■不同意见7vk, http://www.100md.com
该局执法人员在讨论这两个案件时,产生两种不同意见:7vk, http://www.100md.com
一种意见认为,两个当事人主张的病人虽是其母和其妻,但经营和使用超范围药品的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两个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药店业主邵某不能提供其母哮喘病的病历和有关证据,应当认定其无证经营药品进行处罚;个体诊所郑某有证据证明其妻患剧烈干咳症,可待因片系其妻自用,因而不能给予行政处罚。7vk, http://www.100md.com
■笔者分析7vk, http://www.100md.com
这两个案件涉及如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7vk, http://www.100md.com
一、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经营药品问题药店业主邵某主张:被查获的强的松片是给他母亲治哮喘病用的,不对外出售;个体诊所郑某主张被查扣的可待因片是供其妻治剧烈干咳症使用的。他们的主张如果成立,就说明其所持有的药品是“消费”用的,没有投入经营,谈不上超出药品经营、使用范围问题,因而不受药监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认定其将该药品投入经营,准备出售或者使用于就诊患者的,则是超药品经营、使用范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7vk, http://www.100md.com
二、举证责任问题7vk, http://www.100md.com
有些药监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这个观点是片面的。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当其提出对其有利的主张时则应举证,如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执法人员在检查购销记录时,药品行政相对人就负有提供购销记录的行政义务,以证明购销记录是合法的。药品行政相对人在负有举证义务的情况下而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7vk, http://www.100md.com
药店业主邵某申辩中提出药品给其母治病而不出售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行政义务,因此,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其母的病情证据。邵某有主张没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7vk, http://www.100md.com
个体诊所郑某的举证情况与邵某不一样,郑妻经县人民医院诊断证实,确实患有剧烈干咳症,需要服用可待因片,举证成功有效。7vk, http://www.100md.com
三、证据来源的客观环境问题7vk, http://www.100md.com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审查全部证据材料,然后进行筛选,决定采取哪些证据,排除哪些证据。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证据是怎么取得的,取得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如何,进而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7vk, http://www.100md.com
该药店的违法药品是在药柜和药品储存仓库里被查获的,而药柜和药品仓库都属于“经营场所”范围,被查获的药品作为证据,其来源和客观环境都与药品经营有关联,真实性很强,邵某又不能举证该药品为其母治病所用,故应认定超经营范围。7vk, http://www.100md.com
个体诊所郑某的药品是在睡房里被发现的,睡房是居住场所而不是经营场所,这个客观环境与个体诊所超使用范围使用药品关联性不强,且郑某能举证该药品为其妻治病服用,故不构成超使用范围使用药品的违法行为。7vk, http://www.100md.com
□金永熙(金永熙 )
案例1:2003年4月,某县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中药店药柜里有三瓶强的松片,药品储存仓库里还存放着20瓶。强的松是激素类药,中药店出售该药是超出经营范围的。据此,县药监局认为,该店超出经营范围,遂以无证经营药品为由,向该药店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vk, http://www.100md.com
该药店业主邵某(私人经营)提出陈述和申辩:他母亲患哮喘病,被查获的强的松片是他母亲治病用的,不对外出售,因此不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7vk, http://www.100md.com
执法人员听取申辩意见后,要求其提供病历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其母确实患有哮喘病,需要服用强的松片,但邵某不能提供病历和有关证据。于是,该县药监局对药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vk, http://www.100md.com
案例2:2003年5月,某县药监局对郑某在其住所开设的个体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睡房的床柜上摆着1盒可待因片。可待因片属于特殊管理药品,而非个体诊所药品使用范围。据郑某陈述,其妻患有剧烈干咳症,这一瓶可待因片是他从朋友赵某某处拿来给其妻使用的(赵某某患有相同病症),并非使用于就诊病人。其妻当日到娘家休养去了,不能当场作证。执法人员向赵某某调查,证实郑某所述情况属实。由于当场无法确认郑妻是否患有剧烈干咳症,于是执法人员对该药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天,郑某带其妻来到药监局,执法人员陪同去县人民医院诊断,诊断结果与郑某的陈述一致。7vk, http://www.100md.com
■不同意见7vk, http://www.100md.com
该局执法人员在讨论这两个案件时,产生两种不同意见:7vk, http://www.100md.com
一种意见认为,两个当事人主张的病人虽是其母和其妻,但经营和使用超范围药品的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两个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药店业主邵某不能提供其母哮喘病的病历和有关证据,应当认定其无证经营药品进行处罚;个体诊所郑某有证据证明其妻患剧烈干咳症,可待因片系其妻自用,因而不能给予行政处罚。7vk, http://www.100md.com
■笔者分析7vk, http://www.100md.com
这两个案件涉及如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7vk, http://www.100md.com
一、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经营药品问题药店业主邵某主张:被查获的强的松片是给他母亲治哮喘病用的,不对外出售;个体诊所郑某主张被查扣的可待因片是供其妻治剧烈干咳症使用的。他们的主张如果成立,就说明其所持有的药品是“消费”用的,没有投入经营,谈不上超出药品经营、使用范围问题,因而不受药监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认定其将该药品投入经营,准备出售或者使用于就诊患者的,则是超药品经营、使用范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7vk, http://www.100md.com
二、举证责任问题7vk, http://www.100md.com
有些药监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这个观点是片面的。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当其提出对其有利的主张时则应举证,如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执法人员在检查购销记录时,药品行政相对人就负有提供购销记录的行政义务,以证明购销记录是合法的。药品行政相对人在负有举证义务的情况下而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7vk, http://www.100md.com
药店业主邵某申辩中提出药品给其母治病而不出售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行政义务,因此,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其母的病情证据。邵某有主张没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7vk, http://www.100md.com
个体诊所郑某的举证情况与邵某不一样,郑妻经县人民医院诊断证实,确实患有剧烈干咳症,需要服用可待因片,举证成功有效。7vk, http://www.100md.com
三、证据来源的客观环境问题7vk, http://www.100md.com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审查全部证据材料,然后进行筛选,决定采取哪些证据,排除哪些证据。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证据是怎么取得的,取得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如何,进而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7vk, http://www.100md.com
该药店的违法药品是在药柜和药品储存仓库里被查获的,而药柜和药品仓库都属于“经营场所”范围,被查获的药品作为证据,其来源和客观环境都与药品经营有关联,真实性很强,邵某又不能举证该药品为其母治病所用,故应认定超经营范围。7vk, http://www.100md.com
个体诊所郑某的药品是在睡房里被发现的,睡房是居住场所而不是经营场所,这个客观环境与个体诊所超使用范围使用药品关联性不强,且郑某能举证该药品为其妻治病服用,故不构成超使用范围使用药品的违法行为。7vk, http://www.100md.com
□金永熙(金永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