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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店不足20个不能称连锁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16日 《中国医药报》2004.09.16
     本报讯 今后,如果要在辽宁省内开办连锁药店,其直接经营的门店必须达到20个以上,否则,不能称为连锁药店。这是《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中的规定。o|@q&, 百拇医药

    据辽宁省┘嗑质谐〈Φ墓ぷ魅嗽苯樯埽凑找郧暗谋曜迹?0个经营门店就可以称为连锁药店。而新标准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构成,其直接经营的门店需达到20个以上,且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还要求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另外,新标准明确规定,在药店供职的从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o|@q&, 百拇医药

    (徐文)o|@q&, 百拇医药

    ■点评:o|@q&, 百拇医药

    必须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有总部、配送中心、质量管理机构以及在职在岗的从业药师……这是辽宁为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设的“硬门槛”。o|@q&, 百拇医药

    连锁药店只有规模经营才能体现其优势,但这是市场规律,是经营者考虑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具备了药品经营许可的条件,经营配套设施能够保证药品质量,就已经跨过“门槛”了。至于其门店应开设多少家,如何体现出规模效益,最好还是让市场来决定。作为行政人,强令连锁药店必须多少家,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考虑,这道新“门槛”是否一定得设?(徐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