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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先行赔付”药监部门越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25日 《中国医药报》2004.09.25
     近期,一些地方药监局公开承诺,实行“先行赔付”,即消费者在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医疗构郝虻囊┢罚痪啡衔倭右┢罚┘嗑旨聪认蛳?br>费者赔付其购药款。这种做法一出台,即在药监系统引起强烈反响,赞赏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前者认为实行先行赔付能调动群众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体现了药监部门“便民、利民、爱民”的工作作风。后者认为此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应如何看待这种行为,今天,本版组织相关文章进行探讨,希望能对基层药监部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有所帮助。

    ——编者按

    ■不可以

    政府部门不应介入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何兵

    “先行赔付”的做法确实体现了政府的亲民作风和良苦用心,但是它实质上却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不可取。

    “先行赔付”应属于市场主体如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而政府作为“游戏规则制定者和裁判者”理当置身事外,以中立态度对待。药监部门实施的“先行赔付”无疑等同于药监局用国家信誉、政府信誉为药品经营者、生产者的产品作担保,这无疑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因为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政府不能为企业和市场做担保。政府就是公共行政管理者,是执法者,不能按照市场行为主体来要求自己。按照现代行政理论,政府部门应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干预经济,介入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法定职责是依法进行食品药品方面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重在监管,对待市场应当采取审慎、中立的态度。当然对于各种民事索赔事件,政府更应当抽身出来,而不是站在某一方的角度行事。像某些地方药监局主动替当事人大包大揽,甚至动用国庾式鹑コ械I缁峋媒灰字械拿袷略鹑危导噬弦呀槿牒透稍ち耸?br>场,显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政府没有必要而且也不能履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依法行政不仅要实行权力法治,还要做到义务法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部门承担相关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不应承担有关责任。

    可以预料,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弊端和风险,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还会影响政府公正、廉洁的形象。试想药监局政务繁多,如果每日忙于应付这些民事赔付、追偿,那么食品药品市场的政府监管职能还怎么能得以正常履行?具体到每起纠纷赔多少算合适?怎么来赔?从数量和方式上如何把握?这些都是琐碎而繁杂的问题,都可能存在。而且,药监局是执法单位,手中持有重要的公共权力,在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而且这种关系的破坏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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