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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3909
挂靠医疗机构坐诊卖假药如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16日 《中国医药报》2004.10.16
     ■案例:@1\$'7, 百拇医药

    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某集团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西药房内存有标示“头痛失眠研究所”配制的制剂文号为某卫制剂可字(1998)-03050l的消烦镇脑、某卫制剂可字(1999)-030502的解忧舒乐、某卫制剂可字(1999)-030503的植物神经安(更年平)等7种药品。经查证,该医院头痛失眠科(神经科)是医院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刘某合作开设的,医院为刘某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处方笺和发票。上述7种药品系刘某从外地购进,属未经批准的制剂,所谓“头痛失眠研究所”子虚乌有。刘某坐诊头痛失眠科(神经科),主要为患者开具上述7种药品的处方,开处方后由医院药房负责划价,医院收款处负责收款,再由医院药房药剂师(医院正式职工)将药发给患者。@1\$'7, 百拇医药

    ■笔者分析:@1\$'7, 百拇医药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个人挂靠医疗机构借行医坐诊之名行卖假药之实的案件。本案中的刘某不具有行医资格,他以合作的方式披上行医坐诊的合法外衣,堂而皇之地销售其从外地购进的假药。认定其所销售的7种药品为假药,是因为7种药品是子虚乌有的单位生产的未经批准的制剂。本案违法主体的认定,就购进使用假药而言,违法主体是某医院而不是刘某。虽然药是刘某购进的,但某医院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处方笺和发票,刘某是以医院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坐诊售药,再者,医院负责划价、收款、发药等,都说明是医院行为,因此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医院。就挂靠行医而言,违法主体是刘某和医院。因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而坐诊,属非法行医,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其非法行医的行为予以处罚。而允许无执业许可资格的刘某挂靠行医,医院的行为显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理应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在这里刘某与医院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者,这属“一事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1\$'7, 百拇医药

    景钢幸┢芳喽焦芾聿棵诺闹霸鹗嵌阅骋皆汗航褂眉僖┑男形婪ㄓ枰源?br>罚,同时对经刘某之手所购进使用的假药进行追踪,责令医院追回已经售出而患者尚未使用的药品,减小危害;根据线索追查假药源头,端掉制假售假窝点;将刘某非法行医和某医院接纳、纵容非法行医的事实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以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戒。@1\$'7, 百拇医药

    另外,本案中患者可以就医院使用假药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如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裁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7, 百拇医药

    文/张宗利(张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