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个立法会期昨日开锣举行首次会议,其中一项议程由行政当局引介、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修改自愿中断怀孕的法律》法案,法案建议修改现行本澳法律容许的多项自愿中断怀孕的情况,把有关的引产期由怀孕首十二至十六周不等,划一延长至怀孕后首廿四周。表决获一致通过,将交由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细则讨论。
现行法例已不合时宜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在引介法案时指出,由于在一九九五年颁布的第59/95/M号关于规范中断怀孕的法律制度,已有九年,其间因医学科学的发展令人类对人的孕育、出生和成长过程有更多认识。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证实,一些疾病在怀孕中期才会出现,继续怀孕可令孕妇的某些器官受到损害,也可能引起其它的 发症,并有可能导致永久不育;这些疾病及其治疗措施也可能令胎儿出现永久性伤残、严重畸形、甚至死亡。对胎儿是否患有不治之症或畸形的部分产前检查方法也可能在第二十孕周左右进行,需要三周时间得出结果,通常孕妇及其家人还需时间考虑才能决定是否中断怀孕。法案的建议主要为保障孕妇生命安全。依据世界卫生组织二000年的《世界健康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显示,人工流产合法化后,怀孕妇女流产死亡率大幅下降四分之三以上。
照顾受性侵犯成孕者
因遭受性侵犯怀孕的成年和未成年女性基于害怕、无知和精神疾患等原因没有告诉家人或无法自理,被发现怀孕时已超过第十二个孕周。当孕妇及家人作出中断怀孕的合理决定时,鉴于现行自愿中断怀孕的孕期所限,不能在澳门合法地进行人工流产,否则,有关人士均要受刑事处罚。
崔世安认为,为了使法律的规范适应社会发展,建议修改现行法令,延长自愿中断怀孕不予处罚的期限,从现行的十二或十六孕周延长至廿四孕周,对于不能成活的胎儿,则建议可在任何时间中断怀孕。
从尊重生命价值出发
立法议员吴国昌认为《修改自愿中断怀孕的法律》法案未有顾及处于「弱势」的胎儿,要重视生命价值。他认为虽然本澳有《家庭纲要法》,但缺乏如其它地区的母婴保健法,因此,在制订相关法案时促请当局积极思考。
崔世安在响应时指出,以科学态度、综合两家医院医学专业人员的意见,参考过邻近国家和地区法律,以及尊重生命价值角度提出《修改自愿中断怀孕的法律》法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持两家医院从事相关合法工作。又根据统计资料,全球百分之六十一的国家支持立法中止怀孕,坚决反对「中断怀孕」的国家约有百分之廿五,这些反对意见主要是基于宗教、文化背景等原因。至于母婴保健法律的制订工作,崔世安强调当局一直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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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例已不合时宜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在引介法案时指出,由于在一九九五年颁布的第59/95/M号关于规范中断怀孕的法律制度,已有九年,其间因医学科学的发展令人类对人的孕育、出生和成长过程有更多认识。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证实,一些疾病在怀孕中期才会出现,继续怀孕可令孕妇的某些器官受到损害,也可能引起其它的 发症,并有可能导致永久不育;这些疾病及其治疗措施也可能令胎儿出现永久性伤残、严重畸形、甚至死亡。对胎儿是否患有不治之症或畸形的部分产前检查方法也可能在第二十孕周左右进行,需要三周时间得出结果,通常孕妇及其家人还需时间考虑才能决定是否中断怀孕。法案的建议主要为保障孕妇生命安全。依据世界卫生组织二000年的《世界健康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显示,人工流产合法化后,怀孕妇女流产死亡率大幅下降四分之三以上。
照顾受性侵犯成孕者
因遭受性侵犯怀孕的成年和未成年女性基于害怕、无知和精神疾患等原因没有告诉家人或无法自理,被发现怀孕时已超过第十二个孕周。当孕妇及家人作出中断怀孕的合理决定时,鉴于现行自愿中断怀孕的孕期所限,不能在澳门合法地进行人工流产,否则,有关人士均要受刑事处罚。
崔世安认为,为了使法律的规范适应社会发展,建议修改现行法令,延长自愿中断怀孕不予处罚的期限,从现行的十二或十六孕周延长至廿四孕周,对于不能成活的胎儿,则建议可在任何时间中断怀孕。
从尊重生命价值出发
立法议员吴国昌认为《修改自愿中断怀孕的法律》法案未有顾及处于「弱势」的胎儿,要重视生命价值。他认为虽然本澳有《家庭纲要法》,但缺乏如其它地区的母婴保健法,因此,在制订相关法案时促请当局积极思考。
崔世安在响应时指出,以科学态度、综合两家医院医学专业人员的意见,参考过邻近国家和地区法律,以及尊重生命价值角度提出《修改自愿中断怀孕的法律》法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持两家医院从事相关合法工作。又根据统计资料,全球百分之六十一的国家支持立法中止怀孕,坚决反对「中断怀孕」的国家约有百分之廿五,这些反对意见主要是基于宗教、文化背景等原因。至于母婴保健法律的制订工作,崔世安强调当局一直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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