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该如何处理
目前,不少保健品、食品及一些日用品的包装、说明书上印有“本产品对某某病有治疗作用”等宣传疗效的字样,一些产品经营者还采取集会、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大肆宣传或暗示产品的疗效,引诱群众上当购买。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定性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予以处理,还是应移交其他部门予以处理?本版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编者按
观点一:由药监部门按假药论处
■符合药品概念
由于药品的审批十分严格,需要审查其毒理、药理、遗传基因、不良反应等,需要很长的时间,费用也很高;而食品、保健品等物品的审批却相对容易,时间较短,费用较低,所以,就有很多厂家生产的产品按食品、保健品通过卫生部门审批,而在销售时却大肆宣传疗效,夸大其作用,按药品销售。因此,对这一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笔者认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无需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即可处理,这也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如且┢访俺湟┢罚蘼劬卟捎眉帷⒔】到沧⒎⑿柿系群沃?br>方式,只要是大肆宣传或暗示产品的疗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其按药品管理,应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查处,不能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黑龙江省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国利 秦海峰
■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定性,按照销售使用假药予以处理。
药品是用来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保健品是对患者康复有一定辅助作用的,食品和日用品则与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没有必然联系。可见,保健品、食品及日用品与药品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显然不具有药品的作用。
《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只有药品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上述行为显然混淆了保健品等产品与药品的界限,使本该使用药品治疗疾病的消费者,由于轻信保健品等在宣传中标示的“主治疾病”或者经营者的明示、暗示治疗效果而误以为该产品为药品,从而购买了该产品,其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消费者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贻误病情,同时经济上蒙受损失。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而且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严重地扰乱了药品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应定性为假药”。因此,不管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故意,上述行为依照《药品管理法》都应定性为生产、经营假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查处,不需要移交其他部门。
陕西省宝凤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路明科 陈晓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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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观点一:由药监部门按假药论处
■符合药品概念
由于药品的审批十分严格,需要审查其毒理、药理、遗传基因、不良反应等,需要很长的时间,费用也很高;而食品、保健品等物品的审批却相对容易,时间较短,费用较低,所以,就有很多厂家生产的产品按食品、保健品通过卫生部门审批,而在销售时却大肆宣传疗效,夸大其作用,按药品销售。因此,对这一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笔者认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无需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即可处理,这也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如且┢访俺湟┢罚蘼劬卟捎眉帷⒔】到沧⒎⑿柿系群沃?br>方式,只要是大肆宣传或暗示产品的疗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其按药品管理,应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查处,不能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黑龙江省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国利 秦海峰
■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定性,按照销售使用假药予以处理。
药品是用来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保健品是对患者康复有一定辅助作用的,食品和日用品则与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没有必然联系。可见,保健品、食品及日用品与药品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显然不具有药品的作用。
《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只有药品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上述行为显然混淆了保健品等产品与药品的界限,使本该使用药品治疗疾病的消费者,由于轻信保健品等在宣传中标示的“主治疾病”或者经营者的明示、暗示治疗效果而误以为该产品为药品,从而购买了该产品,其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消费者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贻误病情,同时经济上蒙受损失。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而且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严重地扰乱了药品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应定性为假药”。因此,不管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故意,上述行为依照《药品管理法》都应定性为生产、经营假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查处,不需要移交其他部门。
陕西省宝凤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路明科 陈晓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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