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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或其亲属,都会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却均以无果而告终,面对这
http://www.100md.com 2005年2月21日 中华女性网
     按现行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构成与否由医学会组织的医学界专家确认,患者或其亲属不服可提起诉讼,但鉴定专家却普遍不愿现身法庭。南京一些患者接连遭遇此种情况,使医疗鉴定人拒绝就鉴定结果接受质询这一颇具普遍性的现象得以凸现。这不仅令当事人大惑不解,也使法院审理陷于尴尬,医疗鉴定结果直接涉及医疗事故的确认与处理,而上述现象能否符合与彰显“公正、透明”的法律精神,也关系到医疗鉴定权威性的保障与体现,值得予以关注。

    “拒不出庭”很普遍

    年过半百的南京市民刘先生,最近为给妻子打医疗官司弄得心力交瘁。2003年他妻子因脑动脉瘤在当地某大医院施行手术,原本思维、生活都很正常,下了手术台后却要靠支架才能挪动脚步,智力低下到和幼儿差不多,甚至连“2加2等于几”都要想半天。刘先生认为妻子可能出了医疗事故,但省、市两级医学会给出的鉴定结论,都认定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他于是依照程序提起诉讼,希望在法庭上当面请教给妻子作医疗鉴定的专家。岂料法院依法向鉴定方发出出庭函后,被鉴定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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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刘先生这样要求鉴定专家出庭却遭拒绝,并非个别现象。据了解,自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南京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从未派人出庭就鉴定结论接受质询。该市鼓楼区是大医院集中的区域,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也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至今,该区法院已审结这类案件63起,其中八成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几乎所有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或其亲属都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法院也都依申请向鉴定方发出《出庭通知》,但均被拒绝,理由仅仅是“因故不能出庭”。

    有损权威与公正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人拒不到庭,当事的患者或其亲属虽然只能抱以无奈,但同时也往往因之而彻底动摇了对医疗鉴定制度的信任,认为鉴定专家应就鉴定结果作出当面解释,否则难以服人。这实际上使本应体现“公正、透明”的医疗事故鉴定,被蒙上“黑箱操作”的阴影,招致不应有的怀疑与否定,使其公信力大受影响。南京一位姓李市民2003年11月初因脑室出血到医院治疗,不久便死亡。引发诉讼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死者家属不予认同,要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派人到庭,就鉴定过程及结果接受质询。但鉴定机构除了出具一纸书面答疑作为证据外,拒绝派参加医疗鉴定的专家到庭,其家属极为不满,当庭表示“鉴定肯定有问题,否则为什么不敢当面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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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机构不愿出庭接受质询,也给法院断案带来了困难与麻烦。一些审判人员表示,医疗纠纷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而医疗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却往往都是结论性意见,而且很笼统,仅仅表述为:医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不违反法律法规,诊疗和护理行为无过失,患者出现的后果与这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仅以此为凭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作出裁判,对不懂医疗的法官来说确实不易。

    尤令法官们为之困扰的是,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鉴定结论是定案的关键证据,除非原告能举出医方在诊疗中有缺陷的证据,这样原告才有胜诉的可能,否则原告方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但原告举出这样的证据又谈何容易。因此,鉴定人不出庭,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不少败诉的当事人就会把怨气撒在法官身上,认为断案不公,患方败诉后常常会不服判决,继续提起上诉乃至申诉,有时还会形成缠诉的局面。

    个中原因颇为复杂

    为什么医疗事故鉴定人不愿出庭,最多也只是由鉴定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宜金认为,关键在于其中存在“潜规则”,即鉴定专家与被鉴定医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鉴定行为类似于“圈内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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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参与鉴定的医疗专家,其本身均为各医院知名专家,虽然当事医院的医生遇到鉴定会回避,但其他鉴定专家一般不愿得罪被鉴定医院,以免为自家医院埋下“祸根”,万一自家医院今后“出事”,谁来为你说话呢?一位医疗专家就明确表示,其拒绝出庭的原因,就是怕被同行报复。

    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造成医疗事故鉴定人不愿出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疗专家私下称,有的手术确有“瑕疵”,他在参与鉴定时也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的鉴定结论还是以多数专家的意见为准。如果让其出庭作证,他肯定不会去,因为如果按结论阐述观点,那他就是“昧着良心说话”,因此宁愿保持“沉默”。

    还有医疗鉴定专家表示,之所以不愿出庭是出于担心,因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系由专家组成的鉴定组集体作出,如由个人出面接受质询,可能会受到患方的打击报复。

    应确保法定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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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人不愿出庭接受质询,究其根源还是与相关法规不完善有关。南京鼓楼区法院一位副院长指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回答鉴定过程中有关技术性问题,是其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问题在于,尽管规定了“应当出庭”,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而这正给了医疗鉴定机构托词。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并没有规定,因此医疗鉴定机构往往以此为由拒绝派员接受质询,回复法院常说的话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没规定,当然就可以不出庭了。

    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法律规范,由于立法滞后,对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法院也无能为力,因此尽早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据介绍,为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更有章可循,由最高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共同调研起草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司法解释,已形成一系列倾向性意见,其中对医疗纠纷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就将出台不少新规定,包括让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书面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给予明确答复的,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份鉴定报告。此外,为改变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不公的问题,有专家提出,要在司法鉴定机构建立《鉴定人名册》,由法院从中委托、组织专门机构或医学专家进行司法鉴定,这种随机抽选鉴定专家的做法,有助遏制“人情”鉴定和“金钱”鉴定。(朱安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