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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血液疗法”提出戒律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3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12期
     本报讯 为加强对“血液疗法”的管理,卫生部日前组织专家组对部分医疗机构开展的“血液疗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相关医疗机构提出了整改要求。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医疗机构,采集患者血液后进行“补磁”、“吸附”、“充氧”、“射频”、“净化”、“加药”等处理,或采用物理方法在患者血管内直接处理血液,对患者进行所谓的“血液疗法”治疗,其中大部分疗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缺少科学研究和循证医学证据,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

    为此,卫生部要求:①对于已通过国内外基础研究及临床研究评价,证明临床应用安全有效的“血液疗法”,可以在明确适应证的前提下规范应用。如“紫外线照射充氧自血回输疗法”可用于细菌、真菌和病毒感染、免疫功能低下、中毒等的临床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华医学会主编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理疗与康复医学分册中的相关章节的操作规范。②对于已通过基础研究,但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不明确、尚存在争议的“血液疗法”,应当首先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科学的、有组织的临床研究,不得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患者提供,如“激光血管内照射疗法”、“激光血管内照射加输液疗法”和“半导体激光血液疗法”等。③对于既无基础研究结论,又未经过临床研究的“血液疗法”,一律停止临床应用。待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基础研究后,方可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临床研究。如“光照磁极化”、“血磁吸附去脂净化平衡疗法”、“血液平衡稀释”、“血清疗法”、“半导体血液疗法”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