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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品行政许可监管方式的角度看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取缔的界限与适用
http://www.100md.com 2005年4月2日 《中国医药报》2005.04.02
     在监管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取缔等药品行政许可监管方式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甚至不少执法人员常将几者混淆。为此本期本版刊登相关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者按

    药品行政许可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中止、变更,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等,其中导致药品行政许可失效的主要是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等方式(取缔虽然不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监管方式,但作为药品监管法规规定的一种重要监管方式,和其他方式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笔者也把取缔和其他监管方式放在一起比较)。

    概念特点

    ◆撤回

    撤回作为《行政许可法》确定的监管方式之一,在药品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体的条文来体现,但是随着我国药品监管形势的发展及新政策的不断出台,原有的合法药品行政许可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撤回这种行政许可监管形式。

    撤回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行政许可失去法律依据或者情势变更,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监管方式。撤回是针对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而言的,即行政决定一旦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并不等于一律不得改变或者撤回。当一定条件出现,衡量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不同需要,作为利益衡量的结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应当做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撤回行政许可对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做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法》对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二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撤销

    在行政法理论上,撤销和撤回有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即废除。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指出,废除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通过专门宣示消除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行为,撤销和撤回是废除的下位概念,它们由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采取。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做出的使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失去法律效力的监管方式。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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