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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0548663
胎盘归产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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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6日
健康报
卫生部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本报讯(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批复山东省卫生厅有关青岛市卫
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批复说,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
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如果胎盘可能造
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
进行处置。
(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