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案值较小但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能否采用一般程序现场化处理
基层执法人员经常遇到一些案情简单、案值较小、事实清楚但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适用一般程序,既增加执法成本,又影响执法效率。对这种案件,应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才能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求得执法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不少地方药监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采取一般程序现场化处理。2月26日,本版曾就此问题刊登了征稿启事,读者反响强烈,纷纷来稿发表见解。今天,本版选登其中部分来稿,和广大基层药监执法人员共同探讨这一问题。
——编者按
观点一:可以
■可采用一般程序简化审结方式处理
在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可适用一般程序简化审结的方式处理。
一般程序简化审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一般程序性。二是具有当场简化性。简化是对一般程序的某些步骤的灵活运用、浓缩和变通,而不是抛弃。三是有限制性。首先,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案值较小;其次,必须征得在场当事人的同意并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不是所有的程序都可以简化,法定程序不得简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简化:
1.简化审批程序。包括立案、查封或扣押、处罚的审批,采用口头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方式,进行审批程序的简化,事后及时补办。
2.简化告知申辩程序。可以当场口头告知,并通过调查笔录,对当事人放弃申辩,并同意当即做出处罚决定及处罚事先告知等内容进行确认。
3.简化合议程序。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与分管领导合议案件,承办人在事后可以补充制作笔录。
4.简化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将案件调查结果报领导审查的文书,但由于承办人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已将案件情况口头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再书面制作已无必要。
福建省三明市药品监管局 杨秀梅
■应推行“自认违法简化程序”制度
笔者建议试行“行政相对人自认违法简化处罚程序”制度。具体制度拟定如下:
当场请示主管领导,当场决定立案,并将此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返回行政机关后,应当由主管领导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调查时应当首先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异议、是否承认违法、是否同意适用本程序自愿接受处罚,将其记载于《调查笔录》,由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中注明同意适用本程序字样并签字。如当事人自认违法并馐视帽境绦蚪邮艽Ψ#Φ痹诘?br>查过程中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记入《调查笔录》。如当事人需要陈述、申辩,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在立案及调查取证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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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观点一:可以
■可采用一般程序简化审结方式处理
在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可适用一般程序简化审结的方式处理。
一般程序简化审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一般程序性。二是具有当场简化性。简化是对一般程序的某些步骤的灵活运用、浓缩和变通,而不是抛弃。三是有限制性。首先,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案值较小;其次,必须征得在场当事人的同意并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不是所有的程序都可以简化,法定程序不得简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简化:
1.简化审批程序。包括立案、查封或扣押、处罚的审批,采用口头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方式,进行审批程序的简化,事后及时补办。
2.简化告知申辩程序。可以当场口头告知,并通过调查笔录,对当事人放弃申辩,并同意当即做出处罚决定及处罚事先告知等内容进行确认。
3.简化合议程序。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与分管领导合议案件,承办人在事后可以补充制作笔录。
4.简化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将案件调查结果报领导审查的文书,但由于承办人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已将案件情况口头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再书面制作已无必要。
福建省三明市药品监管局 杨秀梅
■应推行“自认违法简化程序”制度
笔者建议试行“行政相对人自认违法简化处罚程序”制度。具体制度拟定如下:
当场请示主管领导,当场决定立案,并将此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返回行政机关后,应当由主管领导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调查时应当首先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异议、是否承认违法、是否同意适用本程序自愿接受处罚,将其记载于《调查笔录》,由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中注明同意适用本程序字样并签字。如当事人自认违法并馐视帽境绦蚪邮艽Ψ#Φ痹诘?br>查过程中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记入《调查笔录》。如当事人需要陈述、申辩,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在立案及调查取证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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