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但在成都市,在杨主银的身上,这等于一纸空文,他“6年内无偿献血41次……1万毫升”。他的“41本无偿献血证摞起来有厚厚一叠”。而按前述规定,“1个人6年内最多可献血12次共4800毫升”。他超了一倍还多。“他是如何做到的呢?‘我是打时间差,到不同的无偿献血点隐瞒情况去献血,最短的一次,前后两次献血只相隔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