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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保护应绕开“专利陷阱” 访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车明凤处长
http://www.100md.com 2005年4月28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333期
     对中医药的保护不能停留在现有的法规制度上,专利保护对发达国家是利器,对我们的传统医药来说,有时就是陷阱。

    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现行医药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仅不能保护中医药,甚至还会阻碍中医药的传承。在民族医药管理、中药资源保护和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没有体现。所以,中、西医药的法律制度应该区别开来,要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还要使这些法律保护制度成为国际公约的组成部分。

    新华社题为《土洋中药竞争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文章指出,多年来一直困扰我国中药走向世界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今已经演变成为保卫本土市场的重要战场。国外公司为了抢滩中国市场,在中国抢先申请的中草药专利已经有1000件;1994~1999年中国只有24件中药国际专利申请。更为让人担心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国外公司正通过知识产权强占国内的中药市场份额,然后再通过侵权赔偿来打垮中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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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不仅为中国人民的健康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利用我们的中医药资源,但是真正为中医药掏钱买单的有几个?我们的中药处方被国外研发机构无偿使用的现象日趋严重,目前中药配方在世界范围内几乎都是“免费大餐”。对如何保护中医药,我国尚未制定出一个宏观可行的长远规划,相当多的人把保护中药的希望寄托在国际通行的专利制度上,然而,专利制度是为鼓励创新设立的,并不完全适合我们的传统医药,目前我国的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和资金实力都偏低,在传统中药的基础上开发国际水平的天然药物的实力难以与日本、韩国等匹敌。

    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车明凤处长,车处长收集了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的大量相关资料,结合自己多年工作实践,对中医药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思考和总结。她认为,对中医药的保护不能停留在现有的法规制度上,专利保护对发达国家是利器,对我们的传统医药来说,有时就是陷阱。我国加入WTO以后,有些人认为保护中医药只有专利一条路可以走,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是WTO其他文件,都不禁止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具体政策,只是这些政策措施不得违背WTO的基本原则。美国为鼓励制药企业研发高风险、高成本、低回报的药品,也设立了与专利无关的保护药品市场独占权的行政法规。我们完全可以另辟蹊径,寻找适合我们的保护方法。车处长说,2002年9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发表了《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研究报告,其核心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要避免照搬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非这些措施对自己真正有益,真正能够促进自身发展。这是第一份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由发达国家赞助和完成的知识产权报告,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将大大改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帮助纠正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舆论导向和政策制定。我们应该看到专利制度是针对现代医药的,我们的中医药人文基础非常深厚,它根植在民间,仅仅依靠专利保护不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的一些做法,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和国情,建立适合我们的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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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国际公约 建立国内法律依据

    《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我们据此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充分利用国际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抓紧时间尽快研究制定保护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法规。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以后注册了新的专利,新的专利反过来又限制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屡屡发生。美国不把传统知识视为先有技术,于是就把很多在传统知识基础上开发出来的技术授予专利权。车明凤处长说,国际上早就有人提出,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的是富国的利益,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现代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令人欣慰的是,目前,这种情况已经有所好转,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国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这一公约已有188个缔约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把传统知识的保护专门提到日程上来,确立了尊重传统知识和鼓励公平分享利用传统知识而获得惠益的原则,而且WTO也明确了立场,表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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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发展中国家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一个课题,要求所有专利申请,如参照或者吸收了传统知识的必须注明,而且使用了其他人的传统知识要取得传统知识持有人的知情同意,并签订惠益分享协议,不能随便掠夺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为此,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成立了一个传统知识保护的研究委员会,并于去年年底出台了《传统知识保护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向全球征求意见。该草案指出,传统知识不限于任何特定的专业领域,它可能包括农业、环境和医学知识。为商业目的利用传统知识应对该知识的传统持有者给予公正、合理补偿。所以在中医药的保护方面我们可以利用这些国际公约和条款。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利用国际法的准则,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为自己的权益建立国内的法律依据。印度香米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美国却在印度香米的基础上搞了20多项专利,印度政府组织了一批科学家花了3年多时间来论证美国香米技术是在印度传统知识基础上建立的,要求美国宣布其专利无效,最后有4项专利已经被宣布无效了。生活在南非喀拉哈里沙漠的桑人有在长途旅行中食用某种仙人掌来消除饥饿和口渴的传统,1937年一个荷兰人类学家对此进行了记录。1995年南非科学与工业委员会从这种仙人掌中找到了抑制食欲的成分,并获得专利。1998年美国辉瑞公司获得了开发和销售这一专利药物的权利。桑人得知后提出他们的传统知识被偷窃,认为有关研究开发机构没有遵守《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知情同意等原则。2002年3月,南非科学与工业委员会与桑人达成谅解,作为传统知识保管人的桑人将会分享到以后有关的所有专利提成费。这些国际上成功的维权案例,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启示。但也应该看到,这种成功案例只占很少一部分,我们的企业和民间组织都没有实力打这种国际官司,必须由政府出面加强传统知识的保护,才能切实维护我们的传统知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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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明凤指出,在国际层面上,传统知识保护首先要解决不当占有的问题,把别人的传统知识改头换面之后获取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属于不当占有。解决不当占有,首先就要做到传统知识文献化,就目前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水平,达到文献化是完全有可能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保护了生产企业的利益,但这只是中医药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必须从源头就开始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挖掘、发展,最大限度地推进中医药的产业化进程。车处长认为,应该把中医药定位在传统知识的层面上,因为现在国际社会对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我们据此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充分利用国际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抓紧时间尽快研究制定保护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法规。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该重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国内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二是要考虑如何在国际上维护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权益。

    借鉴泰国经验 建立处方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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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根植于民间,个人将自己的处方转化为药品走向市场是很困难的,搭专利这趟车大多搭不起。另一方面中医药知识产权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很高,很多权益实际上很难落实。

    目前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的有效性不高,车明凤处长说,一方面是因为搭乘专利这趟车的成本比较高,而我们的中医药根植于民间,个人将自己的处方转化为药品走向市场是很困难的,搭专利这趟车大多搭不起。另一方面中医药知识产权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很高,很多权益实际上很难落实。

    据车处长介绍,中医药的专利主要涉及到的是处方专利,其中以个人申请为主,个人申请处方专利,从申请之日开始算起,保护期为20年。但是从审批一直到进入市场能够盈利这个过程是很复杂的,时间也很漫长,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所以申请了处方专利只是迈出了一小步,离产业化还甚为遥远。此外,专利维持费用是随着年限递增的,很多个人申请专利以后,由于专利不能及时向市场转化,交了几年钱就不再交了,但是如果等到某一天发现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拿去用了,却因连续几年未交纳专利费导致专利失效,这样的结果等于花钱费力将自己的处方奉献给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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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对于传统医药的保护办法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传统泰药知识法》将处方分为三类:普通处方、私人处方和国家处方。普通处方是广为人知的,在国内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私人处方经注册后,其他人若要使用必须获得所有权人的许可,其独占权在权力人生前和死后50年内有效。国家处方是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的,也就是有重要利益和特殊医药价值的处方。泰国公共健康部有权宣布某一传统泰药处方为国家处方,宣布后该处方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凡将国家处方用于商业目的生产或研发,都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对严重侵权行为可给予刑事制裁。在泰国国内,传统医生和有限的社区仍可自由使用这三种处方。全泰国75个省办公室都开展处方注册等活动,同时还建立了“泰国传统知识发展基金”。该法还对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药用植物作出了规定,并制定了针对濒临灭绝的药用植物的有关管理措施。

    泰国的处方分类管理和我国的文物分级类似,其保护力度则与著作权保护等同。假如我们也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建立一个处方登记注册机构,只收取较低的登记费,不交维持费用,这样的话可以大大降低处方注册成本,有利于挖掘民间医药。车处长经过对泰药等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保护的研究,提出了这一设想。她指出,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针对中医药特点的适合国情的传统医药保护体系。否则,不仅中医药在国际市场上的损失将是巨大的,而且我们国内的中医药市场也将会面临被国外挤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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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底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对中国在中医药保护方面的建树表示了肯定。但同时提出,中药的保护既不能按照专利法,也不能用技术秘密方法进行保护,尤其对已落入民间,但尚未文献化的秘方、偏方的有效保护还需作继续研究。

    相关背景

    今年4月26日是第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今年的主题定为思考、想象、创造,是专门针对年轻人提出的。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系列会议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的提案,决定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日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宗旨,是在全世界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各国法律所赋予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