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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19348
实行医疗诉讼举例倒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http://www.100md.com 《中华实用医药杂志》 2003年第1期
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摘要】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医院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它是适应时代要求而出台的一部法律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医疗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是一把“双刃剑”,既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维护患者权益,又保护了医师行医的正当权益。这对医患双方最大限度地防止医疗纠纷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 [1]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

    以往处理医疗纠纷,是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谁主张,谁举证”已经越来越遭到人们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它顺应时代出台,受到人们普遍关注、欢迎。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院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新规则的实施,将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就医行为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1 从维护患者权益出发,必须实施举证倒置

    1.1 实行举证倒置,由医疗机构提供举证责任 以往患者 告医院,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打证据,证据问题历来是民事审判的核心。病历由医院保管,在治病过程中,制定了什么样治疗方案、采取哪些措施都由医院掌握,患者无法全面了解医方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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