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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032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属于医疗机构
http://www.100md.com 2005年4月30日 《中国医药报》2005.04.30
     问:]n, http://www.100md.com

    依法仅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以下简称《器械条例》)中所称的“搅苹埂保?br> ——读者]n, http://www.100md.com

    答:]n, http://www.100md.com

    笔者认为,理解医疗机构的法律定位,首先要看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该《条例》确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见第五条),而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在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因此,首先可以将医疗机构初步理解为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中包括了妇幼保健院、卫生保健院)。不过,当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尚没有完全明晰“计生服务机构”的定位。]n, http://www.100md.com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由卫生部门主管的母婴保健工作和医疗保健机构,专门指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并且规定“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如果开展本通知第三条以外的医疗业务,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见国办发〔1996〕44号)。由此形成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并行的雏形。据此可以理解为,在2000年制定颁布《器械条例》时,就存在着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计生服务机构”。]n, http://www.100md.com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以下简称《计生条例》;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对《计生条例》做出的个别修改不影响以上问题的分析),以行政法规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分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见第五条、第十六条),前者由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八条),后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生技术服务项目(第十九条)。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体现了“计划生育技术服窕埂庇搿按?br>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并列关系(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计生条例》确定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见第四条)。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01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依法只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见第十九条第二款),且若不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见第二十五条等),其管理体制不同于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t98, 百拇医药

    《计生条例》施行后,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五)项也将《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医疗机构解释为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称“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搅剖鹿始际跫üぷ鞯囊窖Щ嶙橹?br>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这里出现了“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表述。这些规定均可以作为我们理解“医疗机构”的借鉴。t98, 百拇医药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一种“临床医疗服务”(见《计生条例》第六条),但是,鉴于上述立法沿革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一种平行关系,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对于仅依法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理解为不属于《器械条例》中所称的“医疗机构”。t98, 百拇医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皋彤)(张皋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