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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11448
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4年第8期
1问题的提出,2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3附随义务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4具体情事、诚信原则附随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患者住院期间,偶有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或发生意外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医院及患者或患者家属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和责任,本文就这些问题做如下探讨。

    1 问题的提出

    案例1:1998年2月11日,患者周某怀孕40周入住南海某医院,2月12日凌晨1时经剖宫产生下一个健康男婴,1时45分,母婴回到病房。11时40分,婴儿的外婆发现婴儿不见,随即向院方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产妇周某正在输液昏睡,婴儿的外婆伏在床头打瞌睡。婴儿丢失后,警方展开了调查,但是案件一直没有侦破。周某夫妇向南海法院起诉,要求南海某医院因婴儿丢失承担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患者认为,婴儿是在患者生产住院期间在医院失踪的,医院没有尽到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医院认为,医院对婴儿没有监护责任;患者分娩后,医院妇产科已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了例行手续,将婴儿交给原告监护,由于原告疏于照顾,造成婴儿丢失;医院的管理机制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1] 。

    案例2:2002年7月30日,桐柏县某医院派120急救车将孕妇张某及其陪护亲属王某接至医院待产。7月31日凌晨4时,王某见张某去厕所后没有回病房,报告值班医护人员后,便四处寻找,但一直没有找到。8月2日,张某父母得知张某失踪的消息后,打110报警,并在桐柏县电视台发布寻人启事。8月3日下午,桐柏县固县镇派出所在一块玉米地里发现了张某的尸体。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其认为,医院在张某走失后态度漠然,既没有组织人员寻找,又不打电话报警,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没有权利限制病人的行动自由,医院对患者走失不应承担责任[2] 。

    案例3:2003年10月12日,患者刘某因脑梗塞后遗症住桂林某医院神经内科,鉴于患者行走不灵活,言语不清,记忆力、定向力差的情况,医护人员特地交代患者家属“24小时留陪护人防止患者独自外出”。家属因此专门请了陪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彻夜看护,10月15日凌晨0时30分患者的陪护人说患者不见了,值班护士在病区寻找,未找到病人,于是陪护人到医院周围寻找。护士多次与家属联系,但家属手机关机。陪护人未寻找到该患者,值班护士便向医院值班人员报告,医院值班人员通知保卫科派保安到医院附近寻找,并报110。第二天上午医院将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家属在市内寻找,并在电视上发布了寻人启示,10月18日在火车站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后来证实就是患者刘某。患者家属于是将医院起诉到法院。以上枚举的几个案例说明了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或者自己的损害纠纷已经成为医患诉讼一个新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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