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悟“知情同意”
1渊源,3地位,4内容,5不足,参考文献
“知情同意”是现代医学伦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亦是医疗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1] 。目前卫生部制定的《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中都要求“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和选择权”,再次强调了“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理念。本文仅就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进行初步的领悟。1 渊源
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务人员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国际上公认的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早在18世纪与19世纪美国医生就已实行知情同意,但那时的知情同意只是作为一项利于达到医疗目标的措施才被实施,而不是出于对患者人格、尊严或个性化权利的尊重。现代概念上的知情同意是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的暴行而出现的。从1946年对纳粹的审判和当时通过的《纽伦堡法典》以来,西方国家由人体实验扩大到治疗,并包括在病人权利之中。在美国,1973年的《病人权利法案》、1974年的《病人权利》以及《赫尔辛基宣言》(1946年世界医学会)和《夏威夷宣言》(1983年)中将知情同意权列入患者的法定权利;1975年,欧洲议会理事会也要求当时的16个成员国采取行动,保证包括知情同意权在内的患者的各项权利的落实。知情同意在我国也已经实行了几十年,最为典型的形式是,被严格执行的外科手术的签字制度(1982年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四十条“手术室工作制度”的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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