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践与思考
1基本情况,2主要做法,3几点建议
自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工作已两年时间。在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焦点问题之一的今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倍受关注也是必然。笔者回顾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条例》的过渡,用比较法学的眼光来审视,《条例》不管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就卫生法制化进程而言,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点已为社会所公允。当然,良法是否能够实现其立法初衷,关键在于执法者的运用。《条例》规定了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医学会开展鉴定工作以来,使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得以缓解,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平息纷争的作用,但在新的法制背景下,鉴定工作又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将以无锡市医学会为例,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1 基本情况
两年来,市医鉴办共接受来自卫生行政部门、法院和医患双方的鉴定委托90例,组织专家鉴定69例,出具鉴定报告书65份。其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22例。鉴定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市医疗工作的有关情况。
1.1 从委托鉴定的情况看,司法委托占有较大比例 两年来,接受的90例委托中,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占39例,法院委托占45例,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占6例,其中,仅法院委托就占了50%。这表明,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事故技术争议的数量大幅度增加。
1.2 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看,医疗机构的事故发生率呈上升态势 两年来,医鉴办共组织鉴定69例,鉴定为医疗事故的22例,占鉴定总数的31.8%。这说明,近年来,我市医疗机构的事故发生总数较往年有明显增加。
1.3 从医疗事故的发生区域看,农村医院是医疗事故的高发区 统计表明,22例医疗事故中,市属医院1例,占4.5%,县(区)级医院9例,占41%,乡镇卫生院12例,占54.5%。这反映了县(区)级医院,特别是农村医院是医疗事故的高发医院,是医疗事故防范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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