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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70533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17日 山东新闻网
     焦点:协议约定与投诉

    在二审中,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双方产生的主要争执在于:一、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是否包括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二、高婷婷向媒体投诉是否构成违约。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只写明“高婷婷需提供按规定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文件”,但未明确“按何规定”,故高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范围在协议中指向不明。东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交给高的文件清单,是医院单方的意思表示,双方未约定为合同附件,故不具有合同效力,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也就不包括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对于第二点,法院认为,当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高婷婷向媒体投诉不构成违约。

    二审:东方医院构成违约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高婷婷在已经提供了妻子对于其变性所给予的理解和认同的证明后,东方医院单方提出暂缓施行手术,既不合合同约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以高婷婷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势必造成同为女性的婚姻,有违我国婚姻法规定为由,作为支持医院暂缓手术的理由欠妥。同时,一审判决以变性影响配偶权的行使作为驳回高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也欠妥。

    据此,法院认定高婷婷上诉理由成立。鉴于东方医院明确表示拒绝为高施行变性手术,因此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不存在,该合同应终止履行。东方医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东方医院应承担高的变性手术费用。

    判决:赔偿数额专家“定”

    二审期间,法院两次就变性的相关医学问题和手术费用问题,咨询了南京市鼓楼医院整形科的谭主任。谭主任介绍了其近期完成的一例病案,该手术为男性变女性,主要手术项目为会阴部整形和隆胸;手术系一次性成功,所用材料为中档,该病人住院期间大约一个月。该例手术总的费用包含手术费和住院费共约5万元。

    据此,南京中院参照临床类似病历,确定高的损失为5万元。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东方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高婷婷损失5万元。

    记者昨天了解到,高婷婷表示将利用这赔偿的5万元,寻找其他有能力的医院继续接受变性手术,以早日完成他的“女儿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