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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0097
两企业在同一地点申办药品经营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21日 《中国医药报》2005.05.21
     [案例]@0/$.6, 百拇医药

    A、B两家药品经营企业同时看中位于闹市区的一处商业用房,都打算在那里开设药店。A企业率先向当地药监部门电话咨询开办事宜,得到的答复是,除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与最近的药店距离的规定。后经当地药监部门测量,拟开办处与最近药店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故A企业当时未提出书面申请。B企业看中该处商业用房后,也向当地药监部门提出开办申请,并随即报送了相关资料,经当地药监部门再次实地测量,认为符合与最近药店间距的规定。A企业获悉后,立即递送书面申请,并申辩其申请在先,要求当地药监部门优先受理。@0/$.6, 百拇医药

    [分歧]@0/$.6, 百拇医药

    A企业的电话咨询是否视为提出申请,如何认定A、B两个申请人的优先权,当地药监部门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0/$.6, 百拇医药

    第一种意见认为,A企业的电话咨询不应认定为提出申请,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应以书面申请为准。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B企业自然获得受理的优先权,应当在对B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向B企业送达受理通知书。@0/$.6, 百拇医药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及药品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无书面申请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在接到A企业电话咨询后,药监部门告知需准备的资料,并派人现场测量了开办地点与最近药店间的距离,据此应该认定药监部门接受了A企业的申请。对于申请优先的原则,药品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A、B两家企业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听证的形式,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决定。@0/$.6, 百拇医药

    ——读者@0/$.6, 百拇医药

    [评析]@0/$.6, 百拇医药

    本案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A、B两企业哪个申请在先;二是如何处理A、B两个企业的申请。@0/$.6, 百拇医药

    首先,笔者认为,B企业申请在先,A企业在后。《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开办药店的申请采取何种方式,未做出明确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的问题上,其上位法是《行政许可法》,因此,当地药监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由此可见,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应当是记录在某种介质上、可以保存查核的信息。以此类推,以录音电话作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也是允许的。但普通语音电话,由于信息无法存查,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的合法方式。虽然A企业率先向当地药监部门咨询开办事宜,但当时并未以法定的方式提出申请,而是在B企业正式申请之后,A企业方才提出申请,因此B企业申请在先。@0/$.6, 百拇医药

    其次,是关于A、B两个企业申请的处理。1.A、B两个企业的申请都应受理。《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按照这一规定,应当平等对待A、B的申请,不应厚此薄彼。在申请阶段,A、B哪个符合开办药店的法定资格、条件和标准尚未审查,不应草率抉择。2.“申请优先权”在行政许可领域不适用。准许A、B哪个企业开办药店,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法定条件审查确定。“申请优先权”仅适用于专利、商标等领域,在行政许可领域是不适用的。3.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A、B都是申请人,也互为“利害关系人”,应当适用此项规定。4.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决定。药品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当地药监部门应当按照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A、B哪家获得经营许可。@0/$.6, 百拇医药

    (案例评析:山东军义达律师事务所 米路明)(米路明 )